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2财保3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3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的款项已支付到位,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永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