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2财保3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3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的款项已支付到位,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永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