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8613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赵奎利。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