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0802号
原告: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76803225L。
法定代表人:赵奎利
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613115R。
法定代表人:张熠君
原告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