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261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街15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奎利,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