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261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街1567号。

法定代表人:赵奎利,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