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6民初665号
原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菏泽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李进士堂镇政府西临。
法定代表人:张爱花,经理。
被告:***,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原告***与被告菏泽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2020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