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6民初538号
原告:菏泽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李进士堂镇政府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7965489051-1。
法定代表人:张爱花,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女,45岁,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巨野建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152173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菏泽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建安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菏泽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