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110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大石庄村
被告:**起,男,50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郓城县******
第三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7965489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镇政府西100米路北。
原告***与被告**起、***、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