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兴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德清华涛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兴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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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335号
原告德清华涛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民进村。
法定代表人谢石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兴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丰庆街902号。
法定代表人袁旭东。
原告德清华涛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兴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华涛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华涛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德清华涛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昆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钱蕾蕾
书记员范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