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兴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州兴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吉县杭垓镇姚村村经济合作社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财保80号
申请人:湖州兴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北路410-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27632092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吉县杭垓镇姚村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安吉县杭垓镇姚村村。
负责人:邵刚。
申请人湖州兴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吉县杭垓镇姚村村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吉县杭垓镇姚村村经济合作社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吉县杭垓镇姚村村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8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8万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申请人湖州兴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