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12执3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向其公告送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前往济宁市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镇政府驻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辉 审判员  曹福强 审判员  赵 旋
书记员  张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