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监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济宁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6805624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济宁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鲁0812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1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2执异29号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重新审查处理。
审判长 王 灿
审判员 孙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