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0民初241号
原告:河北展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景县刘集乡苏王庄,组织机构代码为59245412-8。
法定代表人:辛玉龙,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路运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3059360487X5。
法定代表人:王成国,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济宁市立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路运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3055222079XB。
法定代表人:王成国,董事长。
原告河北展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立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汶上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载明本案涉及虚假诉讼,现已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展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存政
人民陪审员 林现海
人民陪审员 路 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