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与***、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106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连存(特别授权),济宁任城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敏,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次丘镇白马河社区(社区门南6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9360487X5。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美(特别授权),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存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作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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