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802号
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房家村济梁公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6212168B。
法定代表人:刘彬,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燕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次丘镇白马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9360487X5。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立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城路段管理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5222079XB。
法定代表人:王成国,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立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2.00元,保全费4520.00元,共计9902.00元由原告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深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