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泰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4民初167号
原告济南泰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泰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泰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元龙
书记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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