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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于其青、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31民初162号
原告***与被告于其青、济宁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4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倩
书记员 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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