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泰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与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3民初2515号
原告济南泰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与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泰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泰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泰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4元,减半收取9182元,由原告济南泰优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晓爽
书记员  马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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