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29民初3113号
原告济宁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济宁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娟
书记员 卢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