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232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伟伟,山东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南站街道办事处泉河大道与105国道交汇处产业园B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9360487X5。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玉杰,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言军,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李玉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失金等共计253,744元;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8日,***在福顺苑项目16号楼从事瓦工,在工地施工现场从高处摔下,***系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2019年7月9日济宁祥城法医司法鉴定书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特诉讼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坚持主张与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应为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仲裁前置程序,因此本案中原告的请求应先经过仲裁程序,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教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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