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30民初511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告:汶上县恒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界牌村运石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PRERE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宁民路立国如意洋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9360487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汶上县恒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宁市立国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2023年11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