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

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6-06-23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94号
原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商金学,经理。
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
法定代表人衣忠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3元,减半收取8566.5元,由原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霄慧
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