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

莱芜市嬴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1495号
原告:莱芜市嬴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澳门南路中段嬴城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俊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工业园万通路**。
法定代表人:商金学。
原告莱芜市嬴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莱芜市嬴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莱芜市嬴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付裴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