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

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厚德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厚德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15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钢商初字第143号
原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金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永军,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顺昌,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厚德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衍树,男,系莱钢集团泰东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厚德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厚德钛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莱芜万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