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民初8390号
原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尚岩镇206国道南(兰陵县矿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MA3CF12D7P。
法定代表人:杨洪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亮,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源泉市政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城建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312688465D。
法定代表人:彭祥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源泉市政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源泉市政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