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聊城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执保878号
申请人: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庐山北路9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鲁1502财保124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