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聊城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财保124号
申请人: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庐山北路9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经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恒鑫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