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5541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聊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先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福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