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6民初214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聊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先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英忠,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秀伟,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