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财保44号
申请人:**,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久安房产B2精英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高月峰,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依法冻结(中国银行205224227537)。担保人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