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130223076,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久安房产B2精英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上诉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3民初49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聘用被上诉人到其工地上做工时不慎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应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原审法院**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管辖权审理期间没有提供材料证明其与***之间存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受雇于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市看庄段王楼天桥从事轧钢筋工作,在轧钢筋中不慎被钢筋架砸伤,因而引发本案,故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原则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的受伤地点在山东省**市,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之间的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进步
审判员 孙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