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财保433号
申请人:***,女,1963年4月9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久安房产B2精英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1302230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