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保1525号
申请人:***,女,1963年4月9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久安房产B2精英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1302230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财保4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20)鲁0883财保433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