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36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林园街1234号。 被保全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久安房产B2精英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130223076。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鲁1502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首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总金额为38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宇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