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恢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梁素梅;
被执行人:山东天宇圣邦涂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耀圣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梁素梅、山东天宇圣邦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耀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通过法院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本案执行标的。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山东耀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山东陶氏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厂房,现被执行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依法拍卖程序暂时中止,财产暂时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