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423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426225XL。
法定代表人:杨奉民,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917077。
法定代表人:杨奉民,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