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96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济宁任城明政法律服务商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娟(系原告儿媳),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917077,驻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杨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艳杰,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426225XL,驻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杨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1962号执行裁定书:从即日起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因申请人***已申请撤诉,被申请人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其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崔宗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