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3535号
原告: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426225XL。
法定代表人:杨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玉强,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东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科苑路李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82349118F。
法定代表人:李东飞,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告:葛秋云,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东森商贸有限公司、***、葛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云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