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恢602号
申请人: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天宇圣邦涂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耀圣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宇圣邦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耀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华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证据如下:1、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手续各一份;2、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676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信贷资产转让协议(卖断)、信贷资产转让清单各一份;4、借款凭证一份、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两份、抵押合同五份、抵押财产清单(房产、地产)五份;5、转款凭证两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6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作价6421279.19元转让,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将6421279.19元分两次支付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受让该债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8年12月25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受让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要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