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962号
申请人:***,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917077,驻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426225XL,驻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鲁0811民初877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