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96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917077,驻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426225XL,驻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1962号执行裁定书:从即日起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