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8778号
原告:闫法杰,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太白湖新区。
被告: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917077,驻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426225XL,驻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法杰诉被告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法杰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原告闫法杰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法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法杰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华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华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