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东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48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2115号。
法定代表人:韩聪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1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单继文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法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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