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东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8479号之一
原告:青岛东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长沙路102号201-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64530178D。
法定代表人:韩聪兴,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珂,男,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系原告职工。
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0363530A。
法定代表人:袁永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岱,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原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鹏,男,199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原告职工。
原告青岛东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受理。原告青岛东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2元,减半收取101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臧辉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