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116号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营海工业园八号路北、海尔大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62756168。
法定代表人:王世鹏,董事长。
被告:东海县启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洪庄镇建设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XJTK2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江苏华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新区宝灵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MXLW26W。
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4090F。
法定代表人:许永慧,总经理。
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启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0元,撤诉减半实际收取25元(应退还19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