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灯具二厂

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终10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纪。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展,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传农,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XX。
原审被告:高永。
原审被告:青岛市灯具二厂。
法定代表人:*同纪。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开展,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利世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青岛东兴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原审被告***、原审被告XX、原审被告高永、原审被告青岛市灯具二厂、原审被告青岛利世豪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东兴达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30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4元、减半收取500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宿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