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民终1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邵泽喜。
原审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青岛中科坤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太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科坤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6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曦
审判员***
审判员范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