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7583号
原告:日照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483687N。
法定代表人:孙国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军,日照东港鲲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家营子村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125928。
法定代表人:*增亮,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七日内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