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91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日照市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华德赛公寓015号楼00单元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34562417E。
法定代表人:刘媛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91执520号案件已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