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82执恢191号
申请执行人**市***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盛景轻钢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市***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盛景轻钢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69008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