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6032号
原告:荣成市盛景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389468T,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俚岛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3644472,住所地: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新,经理。
原告荣成市盛景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泰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盛景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军朋